RTO之等效排气筒
我们在做RTO废气治理系统设计的时候,经常会碰到业主问:RTO系统界区内布置多根排气筒有没有要求?针对这一问题,我们进行了研究和资料查阅,总结了以下一些观点,可供交流探讨。
例如江苏某企业对其生产时产生的VOCs进行治理,车间废气进入RTO,罐区、污水站和危废库等废气经过碱喷淋,两股废气处理达标后分别进入两根排气筒排放。两根排气筒高度都为15米,相距20米,甲苯的排放速率分别为3.5kg/h和5kg/h,而排气筒高度15米对应的甲苯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为5.5kg/h,试问该企业甲苯的排放速率是否达标?
对上述每根排气筒来说,甲苯的排放速率都是达标的,但如果把两根排气筒合并来看,甲苯的排放速率则不能满足限值。那么对于江苏该企业,我们该如何更加合理得统计这两根排气筒污染物的总排放速率呢?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GB 16297-1996中就这个问题给出了等效排气筒的概念以及相关计算方法。
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VOCs废气,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,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。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,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,依次与第三、第四根等排气筒取等效值。
2.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:
Q=Q1+Q2 (R1)
(R2)
等效排气筒的位置,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,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,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(R3)计算:
X=a(Q-Q1)/Q=a Q2/Q (R3)
Q1、Q2—同式R1。
由以上等效排气筒的概念及计算,江苏该企业的两根排气筒的距离为20米,小于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30米,这两根排气筒等效为一根排气筒,且等效高度为15米,等效排放速率为8.5kg/h,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江苏该企业甲苯的排放速率是不达标的。等效排气筒的提出避免了企业为了满足每根排气筒达标排放的要求,可能会建很多较低的排气筒,分解污染物排放的情况。
需要注意的是,因等效排气筒是一个虚拟的排气筒,仅对排放速率、高度及位置有明确的计算公式,而对等效排气筒的出口内径、出口温度和浓度等参数还无法确定,因此,大气预测时无需用等效排气筒去预测,应以实际的排气筒排放参数进行预测。